2009/02/19

要沒收學生東西時...

==沒收 小心變侵占(96年6月15日)==

●生活議題:行政法規——教師法
文/王麗芳

  小學三年級的大華的家境富裕,父母常常買給他最新的掌上型電動玩具,讓同學好羨慕。這一天,大華又帶了一臺最新型的手提遊戲機NDSL到學校炫耀,果然引起一陣騷動。
  
  「我再玩一下,一下就好了。」小安說。
 
  「不行!快上課了,如果在上課玩被老師發現就糟糕了。」大華說。
 
  「我們的坐位在後面,老師看不到的。小安,我幫你把風,下節課換你幫我呵!」小安的死黨阿福說。
 
  這時,導師張老師走進教室上課。上課時,她發現小安一直低著頭,於是走了過去,阿福立刻咳嗽打暗號,張老師於是把小安和阿福叫到面前詢問原因。當她知道小安上課玩電動玩具後,當場沒收大華的電動玩具。

請問: 老師可以沒收學生的物品嗎?

王麗芳

  學生如果在上課時間看漫畫書、玩電動玩具,老師應該怎麼辦呢?通常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就是沒收物品。然而,老師究竟有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的物品呢?
 
  根據「教師法」規定,老師的確有管教學生的權利及義務,但是法規內容十分抽象,像是「教師享有專業自主」、「教師有導引適性發展之義務」等規定,並沒有提到能否沒收學生物品。
 
  從民事法律關係來說,學生大都沒有經濟能力,物品多半是家長所購買的,所以在法律上,物品所有權人是家長,因此老師如果沒收家長的物品進而占有,家長可以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,請求老師歸還物品。
 
  案例中,大華的父母如果已經把物品送給大華,那麼物品的所有權人就是大華。張老師要求學生交出物品供沒收,從法律的觀點來看,就是要求學生將物品交給老師保管或是將所有權變更為老師所有,前者屬於「寄託」,後者屬於「贈與」;然而不管是寄託或贈與,都是契約行為。
 
   小學生大都是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,也就是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「限制行為能力人」。民法為了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,特別在民法第七十九條規 定: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所訂立之契約,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,始生效力。」也就是說,即使大華自願把物品寄託或是贈與張老師,仍須事 前獲得家長允許或是事後承認,契約才有效。
 
  從刑事法律關係來說,老師為了讓學生上課專心,暫時保管學生的物品是可以的。但是如果因此將學生的電動玩具據為己有,便可能觸犯刑法「侵占罪」。
 
  比較適當的作法,應該是老師暫時保管物品,並要求學生轉告家長,請家長領回;或是轉告家長注意學生的行為後再歸還物品。這麼一來,既可以達到警告的目的,也不會涉及刑事問題。(作者現職為檢察官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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